车子与行人未发生碰撞 导致损害也应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三个月前,华某在驾驶轿车途中,突然违章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在右侧非机动车车道上正常骑自行车前行的赵某,不得不本能地向右紧急躲让,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杨某撞倒。杨某受伤住院治疗34天,花了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当杨某要求华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时,却遭到他们一致拒绝,理由是杨某的伤害直接来自赵某,华某所驾驶的小车与杨某没有发生碰撞,彼此不构成交通事故。赵某则认为事出有因,不能代人受过。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与行人未发生碰撞(网络)
华某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本案照样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就损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在道路上,是否因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而不在于是否具有碰撞情形。
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且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哪怕没有发生碰撞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赵某突然违章变道超车,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华某和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杨某有权依此顺序索要赔偿。再一方面,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因为本案的危险是由于华某违章所引起,赵某基于本能而采取的避让措施并无不当,决定了赵某不必赔偿损失。(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