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大多数车主只要求修车。但也有车主注意到,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即便经过维修,如被撞部位发生结构性改变,则失去了原有刚性,丧失部分安全保护功能;同时,新车贬损残值率骤降数万元。一系列经济损失,究竟谁应担责?近日,南昌车主董先生向本报投诉说,他花50万元刚买半年的新车,停在南昌铁路二村附近路段,被另一辆车猛烈撞击;因肇事方及其保险方拖延定损,眼见自己刚买的新车迅速贬值、残值率速降。无奈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来到本报说出了投诉请求。
车主
我的新车被撞 车门严重受损
2016年1月27日,南昌车主董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费50余万元购买仅半年的凯迪拉克牌新车,停靠在南昌市铁路二村附近道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车猛烈撞击。据董先生回忆:事故发生时,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我坐在驾驶室里突然发现,后视镜中有一辆小车高速从后面方向撞来,就听到“咚咚咚”几声,前方还有一个人影飞出去了,肇事车辆和车轮已经撞到人,并撞上了我的车,才停了下来。撞击力量之大,使得肇事车辆陷在我的车身上,致使我车后方叶子钣、车轮、车身、驾驶室车门严重受损。我被突如其来的撞击车辆挤在驾驶室出不来,惊出一身大汗。万幸的是,被撞飞出去的那位近70岁的老人家从地上爬了起来。后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为:肇事方陶某因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行人程某某受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负全责,肇事方因危险驾驶责任应负责程某伤势治疗及受损车辆全部损失,且无其他遗留问题。肇事方陶某表示,肇事车辆已在江西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董先生表示,爱车被撞后,原本以为事故责任划分清楚明了。汽车4S店维修技师检查后维修清单显示,车辆出现跑偏、车内异响、密封性受损、左前门变形、后右尾灯缝隙变形、左前轮左后轮右后轮三轮受损、后翼子板和后保险杠4个支架断裂等诸多问题,4S店也及时给出了安全维修建议。维修师傅说,就算是经过钣金维修和重新喷漆,车辆整体技术指标也不可能再达到被撞前的安全状态了,车子的性能、安全性、舒适性、密封性以及耐用程度等均会产生影响。
董先生说,即便事实认定如此清晰,事故之后,太平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仍然放任不管,与肇事方互相推诿。肇事车的江西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定损到4S店修车,竟然花了整整30天时间;更令人意外的是,肇事方及太平保险公司在车辆理赔方面,降低维修标准,并将4S店针对被撞毁坏车门提出“已经达不到安全标准需要更换”的意见忽略不计,令我感到不安。董先生认为,江西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不作为,无视受害方损失,与肇事方相互推脱责任,拖延定损时间、降低维修标准,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
不承担修理后的贬值损失
4月14日,江西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郑兴盛,对该案情况进行了回复。他说,董先生的车辆事故发生后,2月4日开车到4S店维修,当时4S店人员告知由于临近过年,维修厂里车辆较多,要求客户年后再过来维修。2月15日赣MF4089凯迪拉克到4S店维修,该车左侧车身受损,车主要求更换左前车门,我司定损人员已解释左前车门受损程度达不到更换可以维修处理,4S店工作人员也同意修复。2月17日车主户董先生第一次去电保监投诉,投诉诉求“客户车辆为新车,希望更换车门,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标的车主也不同意补差价,故不满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车门”。
郑先生表示,我司接到投诉案件后,投诉处理专员立即核实案件情况,后将此案相关信息汇报给分公司领导,责令主要理赔人员进行会商,从车门损失程度来看,达不到更换标准,按保险条款也是修复为原则。后续跟客户进行协商,确保修复后没有任何问题,客户最终理解并认同我司处理方案,并已同意4S店修车。2月26日车主董先生到4S店提车,并同意4S店开具车辆维修发票,3月3日我司已将此案赔款支付。3月18日客户再次去电保监投诉说车辆1个月才维修好,造成客户无法用车导致租车费和车辆贬值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于车辆维修时间长的原因,郑先生认为,一是4S店过年期间维修车辆多;二是三者客户定损时不同意维修方案,导致维修时间较长。4S店保险事故车维修流程首先是拆检报价,报完维修项目后会同保险公司一起核对维修项目,达到更换程度的4S店进行更换,达不到更换程度的4S店进行修复处理,如确实修复会影响质量的情况下4S店不会同意修复,4S店修复的前提是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才会去进行修复,此案左前门4S店同意修复处理,说明左前门修复后不会影响质量和外观。4S店维修均按统一的维修工艺进行维修,出厂均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出厂。
郑先生表示,上月客户已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司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停驶损失;第五条第(六)项“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修理后的贬值损失。
新车被撞
受损件修理 还是更换
那么,在本次车主维权案中,董先生的车门在被撞变形后,受损车门究竟该修复还是更换呢?董先生能否向肇事人索赔被撞车辆的修理费、交通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呢?对此,有汽车业内专家表示,如果考虑到整体协调性、密封性,那就需要更换;如果涉事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想要节约费用,就会选择修复,但修复后的效果肯定没有原车门协调。如果从新车的整体协调性以及密封性考虑,现在4S店通常都是采取更换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保证车辆修复后的整体美观以及密封性能。
业内专家介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之前曾判决一起类似交通事故申诉,认定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的直接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曹某2月16日驾驶一辆小客车将李某停放在一停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和调解,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此后,李某又以索赔车辆贬值损失为由将曹某告上法庭。被告曹某则辩称,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车辆修理费,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因车辆受损而造成的交通费1000元;原告车辆经维修已经恢复到原始车况,其再次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事故确实给原告车辆造成一定损失,故同意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辆的实际贬值损失为3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后向原告支付了全额修理费及部分交通费,但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0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部分交通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交通费740余元。
据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表示,支持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主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受损车辆减值鉴定主要是针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经过修复,但是由于受损部位不同,使得部分事故车辆价值造成贬损。交通事故案件不一定必然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因为贬值损失需要进行多方面衡量。首先是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降低反映在价值规律和交换原则上;其次是否造成贬值,还要根据事实并通过认证部门的评估鉴定才能确定,并不是当事人认为造成了贬值损失,法院就一定支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在保险市场上销售的各种车险产品,几乎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参与定损权。但这类条款实际引发了大量纠纷。如何正确合理地解读此类定损条款,天津此案的判决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参与定损的必要性。一般来说,由于投保车辆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使用和实际损失无法掌控,因此,为避免风险,一般都将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损失的核定权利赋予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般不能自行定损,而是负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定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未按期定损的,被保险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损。《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险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定损,否则对被保险人由此扩大的合理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定损,并在此基础上维修车辆,从而减少经济损失。(记者 吕宙巡)